【信息发布时间:2026-04-26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苏财规〔2026〕1号),自2026年5月11日起实施。
新规核心要点速览
一、政府采购代理费支付
1.支付主体:原则上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社会代理机构,严禁将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
2.例外情形:若采购人要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供应商报价须包含代理费,且采购文件须说明原因并明示收取方式、标准及依据;未明示的,不得要求供应商代付。
3.预算列支:代理费在采购人原项目采购预算中列支,支付时分别申请用款计划。
4.支付时限:委托代理协议须明确支付金额、时间、主体等内容。自代理服务履约完毕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5.信息公开: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费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须一并公开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6.特殊情况:代理合同应约定项目暂停、终止、废标等情形下的代理费支付标准。因采购人导致违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评审活动相关费用
1.支付责任: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采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严禁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
2.远程异地评标:按评审专家属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3.支付时限:项目评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因专家原因导致废标的,可不向责任专家支付费用。
三、采购文件售价相关规定
1.电子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应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及网上下载服务,不得以“平台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2.纸质文件:售价严格按弥补印刷、纸张、装订、邮寄等制作成本确定,不得营利。人力成本应计入代理费,不得重复计入文件售价。
四、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新规的实施,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新规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费用管理更加公平透明、助力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高效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