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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根据《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示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宗
交易类别 |
中标价 |
收费标准 |
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 |
200万元以下 |
800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1200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4800 |
|
1000万元(含)-1500万元 |
6000 |
|
1500万元(含)-3000万元 |
7800 |
|
3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2800 |
|
5000万元(含)-1亿元 |
16000 |
|
1亿元(含)-5亿元 |
22500 |
|
5亿元(含)以上 |
27000 |
|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项目 |
10万元(含)以下 |
1000 |
10万元以上 |
1750 |
|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
工程单项合同低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
750 |
工程单项合同高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
1500 |
注: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
二、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一)协议方式交易
分档 |
成交金额 |
基础服务费(费率) |
1 |
不超过100万元的 |
3000元 |
2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2‰ |
3 |
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1.6‰ |
4 |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1.2‰ |
5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0.8‰ |
6 |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
0.6‰ |
7 |
超过5亿元的部分 |
0.4‰ |
(二)竞价方式交易
分档 |
成交金额 |
基础服务费 (费率) |
加收服务费(费率) |
|
底价部分 |
溢价部分 |
|||
1 |
不超过100万元的 |
3000元 |
0.8% (不超过1亿元的) |
0.6% |
2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2‰ |
||
3 |
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1.6‰ |
||
4 |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1.2‰ |
||
5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0.8‰ |
||
6 |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
0.6‰ |
0.6% |
|
7 |
超过5亿元的部分 |
0.4‰ |
0.4% |
注:1.交易服务费采取定额、超额累退方式计费。
2.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1000元。
3.以竞价方式交易但未产生溢价的,只收取基础服务费。
4.对进场交易成交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成交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与服务对象按约定或协商收取费用。
5.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收取。
6.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交易机构可结合实际,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7.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以及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交易机构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减免政策
1.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保障性住房项目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四、收费标准执行
自2023年8月10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此标准执行。
五、交费须知
关于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交费主体确认为中小微企业的,请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关内容,提供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登记表截图、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截图作为判断依据(截图示例见附件,附件内容只需保留示例中红框部分内容),以及中小微企业承诺书(附件下载),并加盖企业公章。交费时不提供上述材料的,默认为非中小微企业。
上述材料可现场递交,也可使用电子邮件发送至jyzxcwb@spj.suzhou.gov.cn邮箱。联系电话0512-69820850。
专此通告。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苏州产权交易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