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1-26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项目编号:
SZTZX2023-G-009-AA
二、项目名称: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关于规划档案资料整理、扫描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5幢1号楼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被投诉人1:太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上海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焱
被投诉人2:苏州泰至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陆永其
四、基本情况
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扬公司)就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关于规划档案资料整理、扫描项目(项目编号:SZTZX2023-G-009-AA,以下简称该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二:评标标准要求大幅降低,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三:大幅调整项目预算,针对同一项目内容,大肆修改评分标准,严重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我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太财购决〔2023〕5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及投诉事项三中的评分标准被大肆修改并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三中的采购预算、其他项目情况、企业成本与损失等问题等事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二、三。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