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8-20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的要求,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内容精简调整
根据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机构职能调整和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结构上仍保留原《办法》5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大幅删减,正文由29条缩减为17条,并删除了附件,将有必要保留的内容归纳后并入其他条文中。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是关于公开内容,落实《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结合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和监管履职实际,《办法》把需公开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归纳后分为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3类进行公开。其中,批准结果信息要求建设单位公开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即可,未列入《办法》规定的公开信息按照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二是关于公开主体,根据国办发〔2017〕94号文的要求和建设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地位,《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建设单位。三是关于公开载体,考虑到随着信息化发展,有的建设单位建立了企业网站,《办法》明确项目信息在建设单位网站公开;对于没有开办网站的,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
三、信用信息公开
一是审慎设置信用信息公开内容,沿用原《办法》部分规定,结合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确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包括从业单位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两类信息。单位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二是关于公开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铁路监管部门是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的主体,结合国家开展信用评价的有关要求,《办法》明确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开;基本信息和守信行为信息由企业填报后公开。三是关于公开载体,按照国办发〔2020]49号中关于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统筹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
四、公开时限设定
一是关于公开时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精神,《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在正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是关于公开期限,《办法》规定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五、公开管理
为加强信息公开管理,一是按照保密等有关规定列举了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二是依据国办发〔2017〕94号文要求,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监管单位及责任。三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办法》,对公开信息的更新、变更、失信修复等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规定。四是强调正确使用信息,不得违法使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