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3-09-25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取消2项交易服务费 1、取消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取消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费。 二、降低4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中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比例。 2、降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服务费标准,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按照面积计费,调整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抵押交易按宗计费,服务费标准降低30%。 3、降低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由3000元降为100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1、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交易服务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 3、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中,抵押双方未发生变化的,对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减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30%收取。 4、鼓励公益一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减免交易服务费。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自然资源、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密切跟踪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请登录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