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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住建建〔2016〕39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经研究,对我市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
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接收单位应出具接收投标保证金的书面证明。
三、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继续实行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鼓励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
1.注册地在苏州行政区域内、信誉较好且综合考评为“A”、“B”等次的建筑业企业,所有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建筑业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2.年度投标保证金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120万元;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50万元。
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接受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需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注明。苏州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接受年度投标保证金。
4.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市区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各县级市、吴江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工作机构。
5.年度投标保证金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建筑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在工商注册地(含市外企业在苏分支机构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申请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单个或多个项目的投标活动时,不需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只需将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出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提交给招标人即可。
四、按原管理规定已经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的交纳标准执行,并自行确定交纳方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有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机构应于收到银行保函5个工作日内将原收取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本金与银行应付利息一并返还至建筑业企业原交存账户,请各建筑业企业在收到款项后向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机构出具收款证明文件。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授权组织的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进行招投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保管投标保证金。其它投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保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相应服务。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苏住建建〔2011〕23号)、《关于执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通知》(苏建招〔2012〕9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