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1-03-23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苏州市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由集中采购机构、单位(社会代理机构)自行组织的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发放。
二、劳务报酬标准
劳务报酬由评审费、交通费和异地补贴三部分组成。
(一)评审费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履约验收等项目: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的,300元/人;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的,500元/人;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评审时间从专家签到时间开始计算,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
(二)交通费、异地补贴
苏州市区专家、县(市)专家参加非所属地区评审的,交通费100元/人;异地补贴100元/人。专家所属地区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为准。
非苏州大市专家参加评审的,按实报销往返城市间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或过桥过路费;异地补贴500元/人。
(三)特殊情况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的,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评审费200 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评审费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交通费、异地补贴按标准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如评审期间需用餐的,按工作餐标准提供,不再另行支付伙食费。如评审专家需住宿的,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住宿费标准,凭有效发票报销。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收回。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参加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活动的,如未发现在原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工作疏漏的,按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五)采购人依法依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各县(市)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苏州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8〕2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