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5-01-14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实行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制度,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对市级政府采购公证服务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起,市财政不再统一采购确定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公证机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综合考量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以及风险预估等情况,自主确定是否委托公证机构参与,涉及公证费用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我局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采购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68616620。
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