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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管理的通知
苏财购〔2023〕8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加强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管理,我局近日已依托“苏采云”系统开发了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公告(公示)功能,为做好上线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前,应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需追加采购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苏采云”系统完成合同公告(公示)。
三、采购人需先登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推送至“苏采云”系统。采购人登录“苏采云”系统,选择项目对应的主合同,填报补充合同信息,完成合同公告(公示),具体操作请参见《“苏采云”系统补充合同公告(公示)操作手册》。
四、采购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68616620、68616651;“苏采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6982085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采云”系统补充合同公告(公示)操作手册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