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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购〔2017〕23号
关于市级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项目采用
“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
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四条和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的规定,现将市级采购单位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采用“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采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至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登记。
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专家论证意见等内容。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并将成交公告和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公示。合同备案时需提供主管预算单位批准的证明和采购协商情况记录。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无需至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登记。在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时,属于第一、四项情形的,应予以特别说明。
三、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我局申请批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属在苏单位参照执行。苏州市财政局2015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5〕12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