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3-18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服务类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供应商确定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唯一供应商如将服务项目授权另一家供应商作为唯一代理商的,采购人原则上应以该唯一代理商作为本项目的实际供应商,与该唯一代理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唯一代理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请在申报、组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按以上通知精神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