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3-18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正确处理非招标采购方式下多家供应商 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情形的指导意见
苏财购告[2018]10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分单位来电询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出现多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出现多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同一品牌产品情况的,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在供应商初次报价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实行淘汰规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的规定,依法组织谈判、询价、磋商等活动,充分保障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所有供应商参与谈判、询价、磋商的权利;在供应商递交最终报价后,计算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时,“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内容清单中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按以上意见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行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上述意见相反的规定。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