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3-11-09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及交通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4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苏州市《关于调整苏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及交通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及交通费发放。
二、昆山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及交通费标准如下:
(一)专家评审费标准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项目:4小时以内(含)的,500元/人,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人(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含)的,300元/人;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的,500元/人;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人(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专家交通费标准
1.苏州大市范围内(除昆山本地)专家:300元/人;
2.无锡市、常州市、上海市范围内专家:400元/人;
3.南通市、镇江市、南京市、扬州市范围内专家:500元/人;
4.泰州市范围内专家:600元/人;
5.盐城市范围内专家:700元/人;
6.交通费发放无需提供发票,专家所属地区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为准。
三、特殊情况:
1.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的,仅发放交通费;按短信通知等要求,明确要求应回避未回避的,不发放任何费用。
2.项目未进入评审的,评审费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长计算。
3.评审专家迟到每小时扣除100元(超过30分钟计为1小时),最高扣除金额不超过评审费。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企采购专家评审费及交通费发放参照政府采购标准。
五、代理机构需在项目开评标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交通费报销,提交的报销凭证包含:交通费汇总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交通费明细表》(综合管理系统内导出,需签字,如手工填写,填写日期要正确,来源地要和专家表吻合,金额、字迹需清晰可辨)、《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通知情况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昆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山分中心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