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9-19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负责苏州市淘汰公务用车相关处置工作,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公司”)受市交易中心委托,负责公车处置有关事项,协助市交易中心开展公车处置业务。现市交易中心就下一年度苏州市淘汰公务用车报废业务公开征集回收企业,产交公司负责协助市交易中心登记意向受让方报名信息并组织公开竞争,具体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间
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
2024年9月19日至10月9日(9:00-16:00,仅限工作日)。
报名地址:苏州市虎丘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5楼508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69820617。
注: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期间与产交公司取得联系,获得报名相关材料模板内容,并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提交正式报名材料。
2.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简介;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校验原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校验原件);
(6)针对淘汰公务用车回收拆解、车辆报废及注销全套流程的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淘汰公务用车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场地及回收拆解工艺,对淘汰公务用车回收拆解、车辆报废注销进行统筹规划,包括车辆拖运、车辆回收拆解、车辆报废、车辆注销的具体工作流程、人员安排及时长周期。
(7)基本情况登记表;
(8)承诺书;
(9)报名须知;
如有授权办理的,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中材料(7)、(8)、(9)在报名期间联系产交公司领取。
三、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转让标的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周期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具体以成交后市交易中心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苏州市淘汰公务用车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业务。
注:报废拆解车辆数量不定,以实际交付为准。
四、转让参考价
本项目转让参考折率为52%。
本次公开转让项目的结算价格按如下方式计算:
每月每吨结算价格=沙钢废钢价格(重废2含税价)×折率
注:“沙钢废钢价格(重废2含税价)”是指报价当月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关于 “重废2”的收购价格。
五、公开竞争方式及时间
公开竞争采用网络电子竞价,竞价方式为多次报价,竞价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10:00,竞价起拍价即为转让参考价,竞价阶梯为1%。
六、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
2.有能力负责代办车辆注销手续;
3.车辆报废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七、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0元,仅支持转账方式交付保证金,须在2024年10月9日16:00前到账。逾期未缴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206610100100531113
开户行:兴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2.未竞得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等额退回(不计息)。
3.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合作通知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等额退回(不计息)。
八、结果公示
竞价结束后,市交易中心根据产交公司书面反馈的竞价结果,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受让方至市交易中心现场签署履约承诺书,市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淘汰公务用车报废车辆业务回收企业合作通知。
九、淘汰公务用车报废业务相关操作要求
受让方须与市交易中心方面对接具体淘汰公务用车报废业务,业务要求如下:
1.受让方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按照成交折率向市交易中心方面提交当月每吨结算价格。
2.受让方在接到市交易中心方面报废车辆拆解通知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与交车单位对接,并完成淘汰公务用车的拖运。
3.受让方在完成车辆拖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车的拆解工作。
4.受让方在完成车辆拆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车单位出具相关报废回收证明材料、车辆注销等相关纸质材料,并于完成材料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与交车单位完成车辆残值结算。
5.受让方应按照《淘汰公务用车报废处置明细》要求详细记录车辆拆解进度,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市交易中心方面进行反馈,包括但不仅限于处置明细表、回收注销、残值结算等相关材料。
十、特别事项说明
1.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如发现有违规现象,市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合作,并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受让方需自行承担车辆拖运、车辆回收拆解、车辆报废、车辆注销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成本费用,承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
3.受让方在业务执行过程未按照公告“第九条淘汰公务用车报废业务服务事项说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环节,情节严重的,市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合作。
4.如因国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报废公车处置业务操作流程发生变化,市交易中心有权在书面通知受让方后终止合作,双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