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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关于姑苏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编制(苏福单元、城东单元、金门单元、平江新城以北单元)的中标公告采购包4

【信息发布时间:2026-04-15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中标贷申请

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一、项目编号:JSZC-320508-SZHX-G2026-0011 

二、项目名称:姑苏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编制(苏福单元、城东单元、金门单元、平江新城以北单元) 

三、中标(成交)信息

采购包1

序号供应商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金额
1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320000740696277G苏州市工业园区旺茂街9号87.76(均分制)790000元

采购包2

序号供应商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金额
1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1320000MA1MF9988Q南京市鼓楼新村1号94.6(均分制)690000元

采购包3

序号供应商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金额
1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91320500466951123Y苏州市十全街747号96.4(均分制)1093000元

采购包4

序号供应商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金额
1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91320508466948987D苏州市书院巷111号91.89(均分制)397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姑苏区GS0007(苏福)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服务范围:东至外城河-盘胥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北至胥江,南至南环快速路,总面积约3.99平方公里。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提交规划成果,具体进度按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名称:姑苏区GS0005(城东)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服务范围:东至东环快速路,西至外城河,北至洋泾河,南至姑苏区行政边界,总面积约为4.25平方公里。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提交规划成果,具体进度按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名称:姑苏区GS0002(金门)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服务范围:北起枫桥路,南至三香路,东自护城河,西到京杭大运河,总面积约为6.13平方公里。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提交规划成果,具体进度按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名称:姑苏区GS0011(平江新城以北)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服务范围:东起平门塘,西至友谊河路,北至姑苏区行政边界,南至京沪高速,总面积约为1.83平方公里。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提交规划成果,具体进度按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骎骎、成志雄、董金龙、李涛、蒋梦帆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

收费金额:

第一标段:12000元

第二标段:10500元

第三标段:16100元

第四标段:6000元

由中标单位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采购包4

单位名称: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机关)

单位地址: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89号

联系人:杜鹏

联系电话:0512-652280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1018号元联大厦10层

联系人:张尧、于民峰

联系电话:0512-65981596-81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尧、于民峰

电话:0512-65981596-812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