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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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设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常政发〔2015〕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208号)精神,列入《常熟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为规范交易行为,现将《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规则》
常熟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建设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 本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是指资产出售(出让)、报废资产残值出售(以上简称“资产转让”)和资产出租。
第五条 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实行目录制,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常熟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项目,应当全过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接受监管。
第六条 进场交易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资产交易应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租)、公开招标、电子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章 资产转让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内部控制制度,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资产转让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业务自用房地产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资产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场登记。对符合本规则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方)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资产权属证明、资产状况说明等资料,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二)信息披露。交易中心登记受理后,转让方在2个工作日内在常熟市公共资源网发布信息,信息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还可在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报名受理。由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受理交易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当提供公告规定的资料。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应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及资料进行审核。
(四)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交易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意向受让方应按照项目要求将保证金交到指定账户。
(五)组织交易。交易中心根据公告中确定的交易时间安排好场地。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按照约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采取公开拍卖、公开招标、电子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确定受让方。
(六)结果公示。交易中心在常熟市公共资源网发布成交结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发布的场所同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七)交易确认。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及时确认交易结果,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资产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三条 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算全部交易价款,按规定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转让双方必须按约定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转让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资产出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内部控制制度,对拟出租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资产出租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业务自用房地产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出租资产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方案。出租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资格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出租不得对承租方资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出租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披露的资产出租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审批备案情况、出租期限和底价、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资产拍租的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十条资产转让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出租成交后租金、履约保证金按约定支付划转。租金、履约保证金按规定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办理出租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法纪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交易监管体系。市监察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资产处置交易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应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产转让、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属单位的资产转让、出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建立资产处置交易代理机构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代理的需在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等方式规避本规则规定的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交易信息、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资产转让、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往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