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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规字〔2012〕5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1.单位专项资产(房产、机动车辆(船)等)、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转让、损失的资产处置;
2.单项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3.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的资产处置;
4.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处置;
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资产处置。
(二)单项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由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在“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提供有关文件及情况说明、资料提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在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批复并提交至市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批。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主管部门除要在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同时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批复。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表;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应收款项呆账、坏账损失核销,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3.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七)对外投资转让、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同意投资方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3.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4.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八)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资产的,应提供决定捐赠或无偿转让的有关文件、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或无偿转让协议等;
(九)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经批准后统一由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须聘请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报告经市财政部门备案后,统一由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
(二)置换的资产须聘请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报告经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按评估价进行置换。
(三)报废、报损的资产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除资产处置收入经认定不足支付处置费用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外,其余报废、报损资产统一由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
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报废、报损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处置,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缴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户。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通过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苏州产权交易所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审核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平台、监督交易过程、对交易成交进行鉴证、监管交易价款流转、协调交易各方关系等。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1.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由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在多个受让方均满足受让条件的情况下,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竞标,确定价格最高者为受让方。
3.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由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二)转让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应当获得市财政部门书面同意。
(三)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也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十一条 捐赠的资产经审批部门审批后进行捐赠。对单位经批准处置后的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由单位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行“账销案存”进行处置和追索。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转让经批准后,应组织被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被投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经批准处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应移交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和销毁,由市保密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不需保留或不可再利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可再利用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回收保管,以备今后使用,或调剂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缴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户,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杜绝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罚、处分;对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主题词: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
签发:吴炜 打印:范丹红 校对:周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