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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字〔2015〕1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市级采购单位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专家论证意见等内容,也无需至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并将成交公告和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公示。
二、为顺利做好此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完成与唯一供应商的协商后,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前,应提交《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登记表》(见附件),附政府采购资金核定表、采购协商情况记录与采购合同草案,至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登记,并在采购合同正式备案时出示《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登记表》。
三、各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我局不再实施审批。
四、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登记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
采购单位(盖章):
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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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核定表编号 |
| 采购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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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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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的 理 由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 见 |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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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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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 | 1.资金核定表 2.采购协商情况记录 3.采购合同草案 | |||
注:本表适用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