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6-09-28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6〕50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辖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下简称《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通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以下简称《标识码登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除《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通知》列明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外,增列 “诚信江苏”(www.jiangsu.gov.cn/jsxy/index.htm)等渠道。请按《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通知》要求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随着我国我省信用体系的完善,将适时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二、关于信用记录的使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环节(如报名后查询、开标后现场查询或评标结束后等环节)、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三、关于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登记报送公开工作,在登记有关信用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请按财政部《标识码登记通知》要求,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有关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操作程序,在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审核、录入、公开等各环节,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明确责任。
(二)强化技术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和使用自动化。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管理员宣传,规范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将有关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3.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