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6-08-16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常熟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的通知
常财购〔2016〕3 号
市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常熟市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 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 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现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的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问题 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 外)应统一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招标;各镇(区)政府采 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招投标分中心)组织采购公开 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在本区域完成招标,并实施开评标现场 同步录音录像,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二、信息统一发布问题 政府采购目录内达到起点金额以上的和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信息必须统一发布到常熟市公共资源网、常熟市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内容包括 招标公告、采购文件、补充公告、采购预算、中标公告。采购单 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依法将 采购合同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金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项目起点金额、目录外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最低金额标准。低 于目录内项目起点金额、目录外项目限额标准的采购,应由采购 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超过起点金额或 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 购。50 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其余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
四、公开招标变更采购方式问题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 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作废标处理, 应重新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如需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的,经现场专家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财政部门,经批准方可组织采购。
五、准确把握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主要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不能确定详 细规格的、特殊原因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等 服务类项目。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针对具体采购项目特点和要求,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选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六、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等论证专家管理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进口产品 采购论证时,应召集论证专家集中在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进行商 讨论证,并同步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不得采取 分别上门征求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论证。在单一来源专业人员论 证意见公告时,应公布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采购 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论证活动,原则上一个项目的论证专业人 员应从不同工作单位中分别选取。预算 1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一来 源采购论证专业人员应由 5 名以上单数组成。
七、质疑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收到质疑后及时答复质疑人。采购单位或其委托 的代理机构完成质疑答复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 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相关国有企业采购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国有企业开展的货物类、工程类、 服务类采购活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代建工程项 目除外),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不再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办理 采购业务,并且招标信息不得发布到政府采购网。相关国有企业 采购活动按市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财政局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