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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相关事项

【信息发布时间:2024-09-04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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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

序号

区域

受理机构

联系方式

地址

1

苏州市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0512-68125717

姑苏区桐泾南路298号11楼

2

张家港市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综计科(建管科)

 

0512-56901891

张家港市华昌路1号交通大厦7楼

3

常熟市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0512-52775877

常熟市海虞南路7号2楼

 

4

太仓市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0512-53590776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5

昆山市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0512-57505791

昆山市虹桥路109号

6

吴江区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计划科(建设管理科)

 

0512-63425411

吴江区交通路3265号

7

吴中区

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计划科(建设管理科)

 

0512-65258826

吴中区吴中大道1399号9楼

8

相城区

苏州市相城区交通运输局综合建设科

 

0512-85182532

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相城区行政中心2号楼南楼

 

9

高新区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0512-68750539

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507

二、投诉书范本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试行)》,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指引:

各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利害关系人:

  如贵单位(个人)在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认为招投标过程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提起投诉,具体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令第11号)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试行)》(苏交传【2019】568号)执行,现提出若干指引事项以提醒注意: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三)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四)投诉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